宪法保障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
国家警察部队警长(kapolri)帕罗汀.海迪(Badrodin Haiti)针对上周五(7月17日)在巴布亚省托里卡拉(Tolikara)县枪击事件非常明确:针对一小撮人扰乱事件,采取最后果断的必要措施,以维护社会治安安全,保障宪法规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及进行合法宗教活动为警察部队责无旁贷的责任。
警长周一(7月20日)于雅京警署说明,禁止当地伊斯兰教穆斯林教徒进行解禁节晨拜Solat Id活动,是漠视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和司法人权的观定。以上枪击事件,明确国家,政府保障宪法的明确性,12名被枪击犯是“自食其果”的后果。
警长明确说明,虽然不是所有国家奉行民主至高或有限止公民履行宗教活动。但我国印尼是民主开放的国家,并尊重和保障世界司法人权宣言。
他说,无论那一个民主开放的国家都不会限制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履行宗教活动的人权保障。而宗教部长也是统一建设党(PPP)政治菁英的陆克曼(Lukman Hakim Saifuddin)也很清楚的说明:在印尼,禁止进行宗教信仰活动列入违犯宪法的罪行。因为每个国民必须遵从和履行宪法的条款,规定。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和宗教信仰的自由。他进一步强调说明,对于正在进行宗教活动的信徒施以暴力行动,是漠视宪法的举动。
以上两位国家高层的“高见”为国民派发“定心丸”一小撮有心人想通过“宗教信仰活动”掀风作浪,挑起暴力,扰骚事件,分裂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完整的;警察部队绝不姑息,必将严惩于法,以示警戒。
我国1945年宪法UUD 45明确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其中第28E章第(1)项(Pasal 28E Ayat 1)明确说明:每个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和履行其信仰的宗教活动,选择所受的教育,职业,国籍,和在国家范围内的住处,或离开并有权再回来。第29项(2)也言明,国家保障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但可惜,不是每个公民尊重,遵守宪法规定的公民信仰自由权。还有很多对宗教信仰进行限制或使用暴力的事件发生。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志录2015年4月至6月,有十多种有关涉及宗教信仰的违犯人权的报告。封闭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在德博(Depok)亚玛特Ahmadiyah的Al Hidayah回教堂。雅加达南区Bukit Duri的An-Nur回教堂,居民和乡长,邻组长共同阻止教徒进行宗教活动。
另方面,在亚齐省Singkil从2012年开始,有19基督教堂被封闭,甚至茂物雅斯敏(Yasmin)基督教堂事件,使教徒不得已经常在总统府前作“礼拜”活动。而政府官员却坐视不顾,或视若罔闻。
我国是一个正在走向民主,文明和进步的国家。国民要讲究法治和法律尊严。政府不能对民族和谐,宗教自由的破坏行动。坐视不顾或无视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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