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印度尼西亚海洋划界问题:现状、特点与展望

作者: [时间]:2016-02-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浏览次数]:

[关键词] 印度尼西亚 海洋划界 安巴拉特海 珀斯条约

[摘 要] 印度尼西亚的海洋划界问题关系到印尼的核心利益,印尼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就开始与相关国家谈判,迄今至少还有五个比较重大的问题需要彻底解决。注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作用、谈判定力较强以及乐于参加国际海洋合作这三个特点可以在印尼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得到较为明显的体现。印尼总统佐科提出的“全球海洋支点”愿景一方面展示了在海洋划界谈判中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建国伊始就面临着复杂而敏感的海洋划界问题。虽然经过40多年的努力,印尼与周边多数国家和平地解决了大部分的领海划界问题,但仍未能和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东帝汶、帕劳等国完成海洋划界,其中的一些划界问题还曾恶化为纠纷,引发相关双边关系的倒退乃至于局部地区的紧张态势。

在既有的研究中,往往以印尼已经解决的海洋划界问题为主开展论述,其中大多数主要聚焦在一两个案例。对印尼尚未解决的海洋划界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分析还较少见。[1] 对于佐科提出的“全球海洋支点”愿景对于印尼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影响还需进一步把握。

为此,本文结合印尼已经解决的海洋划界案例,试图厘清这些尚待解决的海洋划界问题的基本轮廓并分析其特点,进而探究印尼在“全球海洋支点”愿景的指导下解决这些问题的倾向和思路及对中国处理类似问题时的启示。

一、印尼尚未解决的海洋划界问题

除苏门答腊岛西南方向面向印度洋以外,印尼其他各个方向被十几个海陆邻国包围,因此印尼的海洋划界问题极为复杂,个别海域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迟迟无法最终完成划界。截至2015年6月份,印尼尚未完全解决的海洋划界问题至少有五个。

(一)印尼、马来西亚安巴拉特海划界争端

安巴拉特海位于加里曼丹岛东侧,是苏拉威西海的一部分。印尼和马来西亚在这一海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划界纠纷。两国曾长期对于该海域的利提干岛(Palau Ligitan)和锡帕丹岛(Palau Sipadan)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2002年,国际法院将两岛判归马来西亚,这导致马来西亚据此认为两岛附近海域属马所有,进而在2005年2月16日将位于安巴拉特海域的ND-6和ND-7两区块的油气开采权给予荷兰壳牌石油公司。其中ND-6区块与印尼的相关区块重叠,导致印尼强烈抗议,由此引发两国将近三个月的争端,期间双方在争议海域不断增兵驻防,局势一度面临失控的危险。争端暂时平息后,双方继续在这一海域保持一定程度的军事对峙并对对方的行动高度警惕。安巴拉特海的划界问题迄今未能得到解决。[2]

除了印尼之外,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在该海域也存在专属经济区重叠问题。同时,菲律宾还与印尼在苏拉威西海东侧棉兰老岛以南海域存在海域划界分歧。因此2014年以前,印尼、马、菲三国任何两国之间在苏拉威西海均有专属经济区划界重叠。其中印尼和菲律宾从1994年开始着手解决苏拉威西海东侧海域划界问题,经过20年时断时开的谈判,2014年5月23日,双方签署了专属经济区划界协议,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3]

受此影响,苏拉威西海划界纠纷的焦点就集中到了安巴拉特海上,各方尽早解决这一问题的时间压力在加大。由于2002年印尼在利提干岛和锡帕丹岛案中败诉,2008年马来西亚在白礁案中也败诉,因此印尼和马来西亚均已不再积极主张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问题。因此唯一现实可行的道路只能是印尼、马、菲三国之间进行双边甚至三边协商,在安巴拉特海形成共同协议或者是确定共同点(common point),从而解决这一问题,以消除区域局势紧张的来源,维护地区稳定。

(二)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两个“灰色地带”划界问题

围绕着马六甲海峡的划界问题,印尼、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三国进行了将近50年的复杂博弈,迄今也未能最终解决。上个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印尼和马来西亚就西马来西亚两侧的海域完成了划界。1973年,印尼和新加坡签署条约,完成了新加坡海峡中段的海洋划界。至此,在新加坡海峡的西段和东段,出现了两个缺口,被称为两个“灰色地带”。[4]

两个“灰色地带”受到两大因素影响始终难以解决。第一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长期存在白礁、中岩礁和南礁的岛礁归属争议[5],使得印尼和新加坡的海域划界谈判迟迟无法开展,直到2008年国际法院将白礁判归新加坡后,双方才启动关于新加坡海峡东段的划界谈判。第二则是源于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马来西亚领海与大陆架界限图》中单方面进行的海洋划界,这一划界迄今没能得到印尼和新加坡的承认,阻碍了三边协商的开展。

2009年和2014年,印尼和新加坡先后完成了新加坡海峡西段和东段的海洋划界,完成了两国海洋界限的西展和东展,使之达到在两国主权范围内可以协商解决的最大的扩展。从而使得两个“灰色地带”的问题得到了初步的缓解。

但这只是缩小而没有消除两个“灰色地带”。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仿照印尼、泰国、马来西亚[6]的先例,通过三边协商来确定东段和西段各自的共同点以最终完成整个马六甲海峡的划界,为三国持续而有效地共管马六甲海峡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三)印尼、澳大利亚关于1997年条约的批准问题

印尼和澳大利亚之间在阿拉弗拉海、帝汶海及包括爪哇岛南侧海域在内的印度洋海域存在着复杂的海域划界问题。双方自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着手通过谈判解决。70年代初,印尼和澳大利亚划定了阿拉弗拉海和帝汶海西段的海床边界。由于双方无权对当时尚处于葡萄牙统治的东帝汶附近海域进行划界,因此,在已经划定的边界之间留下了一个空缺,被称为“帝汶缺口”(Timor Gap)。1975年,印尼军事占领东帝汶,印尼和澳大利亚的海洋划界谈判的重点遂转移到了解决帝汶缺口的问题之上。在经过十年的谈判后,1989年双方签署了《帝汶缺口合作条约》。

帝汶缺口问题“解决”以后,双方开始进行最后一部分的海洋划界谈判,1997年3月,双方签署珀斯条约。该条约试图彻底地一揽子解决双方的海洋划界问题。在条约中,双方划定了三条海洋界限。第一条是将双方在印度洋上的海床界线向西延展到了公海,第二条是整体划设了双方在印度洋、帝汶海和阿拉弗拉海的专属经济区线(其中在帝汶缺口的划界与1989年《帝汶缺口条约》一致),第三则是划设了爪哇岛和圣诞岛的海域界限。[7]

这一条约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双方将专属经济区界线和海床界线分开处理[8],在水体和海床两条独立的界线之间,出现了四块重叠区。为此,珀斯条约第七条对于双方在重叠区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997年签订后,珀斯条约一直未能得到正式批准,因此对双方并不产生效力。这使得相关海域一直存在的非法捕鱼和非法难民难以解决,双方虽然没有因此产生重大的纠纷和冲突,但对于双方关系的稳定企高产生了长期的不利影响。

(四)印尼、东帝汶关于印尼领海基线的争议

2002年东帝汶独立后,印尼修改了本国的领海基线。2008年,依照第37号政府令,印尼对于2002年的领海基线又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领海基线图送联合国秘书长交存。[9]

2012年2月16日,东帝汶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送交照会[10],对印尼2008年交存的领海基线图中的两段不予承认。第一段是印尼领海基线图中的TD112A点到TD113点之连线,东帝汶方面认为,这一段领海基线的划设未按照东帝汶的阿陶罗岛(Ataúro Island)与印尼的利兰岛(Pulau Liran)和阿洛岛(Pulau Alor)的中间线进行划分。第二段是TD113B点到TD114点之连线,东帝汶方面认为,这一段领海基线的划设完全忽视了东帝汶在西帝汶的飞地欧库西(Oecussi),使得东帝汶无法在欧库西海域获得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这两点实际上反映了双方在韦塔海峡(Selat Wetar)、翁拜海峡(Selat Ombai)、帝汶海以及欧库西附近海域等四段的海洋划界问题。

截止到2013年,印尼和东帝汶之间的陆地划界问题,在谈判10年以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海洋划界谈判还没有办法开展。[11]印尼也没有修改2008年交存的领海基线图。印尼-东帝汶边界委员会依然在定期会晤,但由于受历史上的纠葛和现实的经济利益的影响,双方在短期内解决包括海洋边界在内的边界问题的难度还比较大。[12]

(五)印尼、帕劳的海洋划界问题

1994年,帕劳结束托管宣布独立。2007年,印尼和帕劳建交。在这期间两国从未商讨过海洋划界问题,这使得帕劳成为唯一的一个未与印尼谈判海洋划界问题的国家。因此,建交时,印尼方面表达了希望与帕劳开展海上划界谈判的意愿。[13]

2008年,帕劳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一份名为《帕劳共和国——海洋边界争端》的文件[14]。在该文件中,帕劳为本国划设了一个大致为五边形的海洋界限,并提供了坐标。其中,东北边标注为帕劳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之间的议定边界,西北标注为帕劳与菲律宾的争议划界,而东南、南、西南三个方向,均标注为帕劳与印尼的争议划界。其中其最南方的划界依据是海伦岛(Helen Island),然而在印尼交存的领海基线图中,该岛被标注为海伦礁(Helen Reef),双方如开展谈判,岛礁地位问题将会不可避免地提及。

帕劳主张的划界与印尼、菲律宾都存在重叠,未来如要谈判解决,除了双边谈判之外,三方之间还潜在地存在一个通过三边协商寻找共同点的过程。而印尼和菲律宾之间的大陆架问题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三边谈判会比较艰难。

除了以上这些问题之外,值得关注的是,印尼在纳土纳群岛问题上一直保持强硬立场并不断派兵守卫,加强军事建设,甚至进行军事演习。根据印尼单方面划设的有关界限以及印尼与马来西亚的协议,印尼的专属经济区界限深入到了“断续线”以内。[15] 印尼还未与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划设专属经济区界限,与菲律宾的大陆架界限也未解决,这还需要和相关国家进行进一步的谈判。

二、印尼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特点

海洋划界问题的解决是动态的且有着自身发展规律的。探寻这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的出路,需要通过归纳印尼在解决以往的海洋划界问题上的特点,分析其来龙去脉,以对下一步印尼所采取的策略和步骤更好的进行辨别和预测。

自独立以来,印尼历届政府都较为重视海洋划界问题。从1969年和马来西亚签署第一个海洋划界协议开始,印尼通过双边或三边谈判、国际仲裁等方式,先后和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巴布亚新几内亚、越南和菲律宾和平地达成了关于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协议,解决了大部分海洋划界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可以明显观察到印尼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三个重要特点。

第一是反复强调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核心地位。从1957年印尼发表《朱安达宣言》宣称自己是一个群岛国家到签署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UNCLOS)为止的20多年时间里,印尼反复强调的群岛国家主张从未得到西方主要国家的承认 [16],印尼也基本没有签署UNCLOS之前关于海洋问题的国际条约。

直到UNCLOS最终承认了群岛国家的概念,印尼才结束了长期在没有国际法法理依据的情况下与邻国开展海洋划界谈判的境地。这使得印尼单方面划定的领海基线取得了一定的“合法”地位。因此,印尼作为UNCLOS实际上的最大受益国[17],自然也就从国际海洋秩序的挑战者转变为UNCLOS的积极维护者。坚持按照UNCLOS的原则来进行海洋划界成为印尼解决本国面临的海洋划界问题的根本主张。不仅如此,在印尼看来UNCLOS也应该是国际社会处理一切海洋划界问题的基础和核心。尤其是在近几年南海争端不断升温的情况下,印尼除了宣称本国是南海问题“诚实的中间人”(honest broker)之外,继续不断地强调UNCLOS在解决南海问题的重要性和核心地位。

这在印尼菲之间解决苏拉威西海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时体现得尤为明显。2014年印尼和菲律宾签署了苏拉威西海东侧划界协议之后,印尼前驻欧盟大使欧果塞诺就以此为例,要求中国严格按照UNCLOS来处理南海问题。他宣称菲律宾尚且可以和印尼遵照UNCLO 来解决问题而不再坚持115年前划定的界线,那么中国也应该不再以历史性权利来对南海进行主权声索。[18]而印尼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即印尼CSIS)在其发表的一份长篇报告中也称这一海洋划界争端是两个群岛国家之间按照UNCLOS的规则和平解决的,故而可以称作是和平解决海上划界争端以及维护东亚海上安全的“优秀典范”。[19]

事实上,上个世纪70年代是印尼和周边国家解决海洋划界的积极期和活跃期,在那段时期,印尼解决了本国面临的大部分问题。剩下的都是较为困难和棘手的划界区域,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国际法的核心地位,来避免由划界问题引发对抗和争端是符合印尼的利益的。这也是印尼始终强调UNCLOS核心地位的主要动因。

但与此同时,在2002年利提干岛和锡帕丹岛案败诉后,印尼对于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态度已经不再积极。在印尼和东帝汶的边界谈判过程中,印尼虽然对东帝汶2003年签署UNCLOS表示欢迎,但否认将两国划界问题提交国际法院的必要性。[20]这实际上真实地反映了印尼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事实上,印尼更加倾向于通过协商谈判解决边界问题,通过共同合作来开发资源,近年来印尼在解决海洋划界问题时尤其如此。[21]

第二是划界谈判定力较强。纵观印尼的海洋划界谈判过程,面对一些非常困难的海洋划界争端,印尼保持了相当强的谈判定力。尤其是UNCLOS签订以后,作为受益国,印尼对海洋划界问题的收益认知框架发生了根本改变,倾向于使用长时间乃至于超长时间谈判的方式,为求尽快解决问题安定局面而妥协让步的倾向明显减少。这可以从印尼和澳大利亚、菲律宾的海洋划界谈判历程中得到鲜明的体现。

1975年印尼军事占领东帝汶后,澳大利亚没有追随西方主流意见,反而是对印尼的行动保持了克制乃至于纵容,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希望以此换取印尼的让步,从而尽早解决两国海洋划界问题。[22]然而尽管如此,印尼却不为所动,坚持己方的主张,让澳方短期内结束谈判的愿望彻底落空。于是谈判进行了十年之久,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澳大利亚坚持的大陆架原则没能彻底实现,双方在帝汶缺口采取了划分区域共同开发这样一套较为复杂的办法。《帝汶缺口合作条约》签订之后,双方又用了十几年的时间议定了珀斯条约。然而自1997年签署以来,迄今将近20年时间过去了,印尼仍然没有批准这一条约,双方在技术层面上仍在进行讨论和谈判。

印尼和菲律宾的谈判则是延宕了20年之久,在2003年以前,双方自1994年就开始的谈判曾陷入长时段的停滞状态。双方的最重要的争议点就是对于菲律宾以《巴黎条约》为基础单方面划设的所谓“矩形线”,印尼始终对此不予承认。经过长期的谈判,在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中,菲律宾放弃了本国在苏拉威西海东侧的历史性权利,这也是印尼长期保持谈判定力的一个重大成果。

第三是乐于参加国际海洋合作。在保持谈判定力的同时,印尼也不排斥在最终解决海洋划界的问题之前开展国际海洋合作。

在双边关系方面,印尼和澳大利亚在解决两国海洋划界问题的同时,也就渔业问题和偷渡问题展开了密切的合作。印尼澳两国通过一系列渔业谅解备忘录,在专属经济区澳方一侧划设了一个印尼渔民可以进行渔业作业的捕鱼区,该区域被称为“备忘录盒子”(MOU Box)。迄今为止, 1997年珀斯条约还未能批准,但备忘录盒子仍然有效。近十年来,虽然印尼澳双边关系起起伏伏,但是在渔业合作方面,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合作共识。

在多边组织方面,印尼积极参与了2009年成立的旨在开展国际海洋合作的“珊瑚三角倡议”(CTI-CFF)组织[23]。当2007年各方开始筹备组建该组织时,印尼和参与组织的其他五个国家中的三个没有完成甚至还没开展海洋划界谈判。印尼在这方面展现的姿态,对于推动和相关国家的海洋划界谈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三 “全球海洋支点”愿景对印尼海洋划界问题的影响

自2014年10月20日,佐科就任印尼总统以来,印尼在国家发展战略上展露出整体地向重视海洋方面倾斜的迹象。佐科在当年的东亚峰会上完整阐述了“全球海洋支点”愿景的五根支柱。其中在阐述第四根支柱时,佐科提出要积极开展海洋外交,结束海洋冲突的根源,这其中就包括了领土争端。毫无疑问,海洋划界问题在防止海上对抗方面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对于实现“全球海洋支点”愿景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从基本面来分析,“全球海洋支点”愿景会对印尼的海洋划界问题起到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

佐科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显示出了较强的底线思维。佐科上任后不久,将打击领水内非法捕鱼(IUU)问题作为改革切口,全方位地调动印尼海军、外交部、海洋事务和渔业部等单位,使各部门的指导思想统一于他提出的“全球海洋支点”愿景之下,形成倒逼改革的机制。[24]通过推行“炸船”政策,显示自己坚决捍卫本国领水的意志和决心,对外展现新一届政府难以容忍任何形式的对本国领土的侵犯的意志。

这种举措被指违背东盟安静外交的精神,甚至有评论者认为印尼是在玩火[25],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一直以来,印尼坚持的即使没有解决海洋划界问题也可以开展多方面的国际海洋合作的方针出现了一定的偏离。澳大利亚学者艾荣•康纳利(Aaron L. Connelly)甚至断言,佐科专注于海洋事务和国家主权问题,会使得印尼和周边国家以及与中国的关系更为紧张。[26]这对于海洋划界谈判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当然,在另一方面,对于还没有划定的边界,佐科也表达了尽快解决的意愿。在2015年2月访问马来西亚的时候,佐科就与纳吉布首相同意各自任命负责海洋划界的专使,以加快谈判的进度。佐科在讲话中表态称,两国的海洋划界问题拖延得太久了,应加快解决进度。同时表示,在双方未议定的争议区内,将不执行“炸船”政策。[27]这种具有灵活性和策略性的姿态和举措有助于缓和因“炸船”政策所造成的国际负面观感。同时,根据“全球海洋支点”愿景,下一步印尼将着重与周边及世界主要国家开展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印尼推行国际海洋合作的愿望会更为强烈,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积累互信提供了基础。

总的来看,佐科执政以后,在保护国家主权方面表现得比较积极,随着一系列政策的推行,给外界留下了强硬的印象。这对还未完成的划界谈判来说,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佐科在具体的操作上面还是表现出了一些合作和加速谈判的意愿。这样的政策的选择和搭配,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讲,会使印尼在划界谈判上面显得更为坚定和务实,但不可避免地会使得相关问题解决的难度更大。

注释:

[1] John G. Butcher,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 between Indonesia and Malaysia in the Sulawesi Sea,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35(2), August 2013, p. 235-257.李辉、张学刚:《印尼和马来西亚安巴拉特领海争端概况》,载《国际资料信息》2005年第5期,第10页到第13页。Vivian Louis Forbes, Indonesia’s Delimited Maritime Boundaries, Berlin: Springer, 2014.

[2] 李辉、张学刚:《印尼和马来西亚安巴拉特领海争端概况》,载《国际资料信息》2005年第5期,第10页到第13页。John G. Butcher,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 between Indonesia and Malaysia in the Sulawesi Sea,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35(2), August 2013, p. 235-257. Vivian Louis Forbes, Indonesia’s Delimited Maritime Boundaries, Berlin: Springer, 2014, p. 69-71. 戴慧秀,《冲突国诉诸国际法庭的原因分析——以印马海洋争端为例》,清华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2年。

[3] Arif Havas Oegroseno, “How Indonesia and the Philippines Solved Their Maritime Dispute,” The Diplomat, June 14, 2014, http://thediplomat.com/2014/06/how-indonesia-and-the-philippines-solved-their-maritime-dispute.

[4] Vivian Louis Forbes, Indonesia’s Delimited Maritime Boundaries, p. 62.

[5] 刘能冶、王晓明:《新加坡、马来西亚岛屿主权纠纷案述评》,《中国审判》,2009年11期,第86页到第89页。

[6] 1971年12月,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达成协议,在马六甲海峡北端划定共同点(Common Point),据此划分出三国的海洋边界。

[7] Max Herriman & Martin Tsamenyi, “The 1997 Australia-Indonesia maritime boundary treaty: A secure legal regime for offshore resource development?,”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9(4), 1998, p. 361-393.

[8] 潘军:《一次卓有成效的国家实践——200海里外大陆架法律制度下澳大利亚划界案的实证分析》,《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8期,第69页到第70页。

[9] “Illustrative map accompanying the deposit of geographical coordinates of points,”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MAPS/idn_mzn67_2009.jpg

[10] “Communication from the Government of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e dated 5 March 2012,”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DEPOSIT/communicationsredeposit/mzn67_2009_tls.pdf

[11] I Made Andi Arsana, “Mapping good fences with Timor Leste,” The Jakarta Post, April 8, 2013.

[12] Vivian Louis Forbes, Indonesia’s Delimited Maritime Boundaries, p. 11.

[13] 印尼与帕劳建交 希望建交后两国商讨边界问题,中新社香港2007年7月13日电。

[14] “Originals of deposited geographical coordinates of points,”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DEPOSIT/plw_mzn62_2008.pdf

[15] 参见,常书:《印度尼西亚南海政策的演变》,载《国际信息资料》,2011年第10期,第25页到第26页。另外,印尼已经和越南于2003年解决了纳土纳海域的大陆架争端。据美方测算,“断续线”距纳土纳群岛的色卡通岛的突出部之间最短距离仅75海里。参见,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p. 5.

[16] [马来西亚]拉姆利•多拉 万•沙瓦鲁丁•万•哈桑:《印度尼西亚海洋边界管理中的挑战:对马来西亚的启示》,《南洋资料译丛》,2015年第1期,第27页。

[17] Vivian Louis Forbes, Indonesia’s Delimited Maritime Boundaries, p. 2.

[18] Arif Havas Oegroseno, “How Indonesia and the Philippines Solved Their Maritime Dispute,”.

[19] Rizal Sukma, Shafiah F. Muhibat, Lina A Alexandra, and Rocky Intan, “The Future of The Seas in East Asia: Toward a Comprehensive Maritime Cooperation,” in Shafiah F. Muhibat and Audrey Stienon., The Future Of The Seas In East Asia: Forging A Common Maritime Future For Asean And Japan, Jakarta: Centre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15, p.19.

[20] I Made Andi Arsana, “Mapping good fences with Timor Leste,” The Jakarta Post, April 8, 2013.

[21] Vivian Louis Forbes, Indonesia’s Delimited Maritime Boundaries, p. 28.

[22] 于金翠:《论澳大利亚和东帝汶关于帝汶海海洋划界和资源争端的解决》,第11页到第12页。

[23] 全称为,关于珊瑚礁、渔业和食品安全的珊瑚三角倡议(Coral Triangle Initiative on Coral Reefs, Fisheries and Food Security,),一般称为珊瑚三角倡议(CTI-CFF)。

[24] 刘畅:《试论印尼的“全球海洋支点”战略构想》,载《现代国际关系》,2015年第4期,第9页。

[25] Carl Thayer, “Indonesia: Playing With Fir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Diplomat, December 18, 2014, http://thediplomat.com/2014/12/indonesia-playing-with-fire-in-the-south-china-sea

[26] Aaron L. Connelly, “Sovereignty and the Sea: President Joko Widodo's Foreign Policy Challenges,”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37(1), 2015, pp. 2.

[27] The Jakarta Post, “Jokowi, Najib to appoint envoys on boundary rows,” The Jakarta Post, February 7, 2015.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