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印尼研究 >> 印尼对外关系 >> 正文

澳大利亚遣返难民行为违反联合国公约

作者: [时间]:2015-06-18 [来源]:国际日报 [浏览次数]:

《国际日报》2015年6月18日讯 卡拉副总统表示,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贿赂手段,要求运载孟加拉、斯里兰卡和缅甸难民船只的船长和水手,再把难民们转运至印尼,这种做法违反了《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卡拉副总统6月17日在雅加达副总统办事处说,实际上,澳大利亚是《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其中一个缔约国。他说:“澳大利亚政府这种做法很不道德。”

根据联合国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第33条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该条款也适用于缔约国的政府官员。澳大利亚作为《难民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履行其义务;澳大利亚的法律,虽然对该国官员和法院具有约束力,并不能改变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

虽然如此,卡拉副总统补充说:“印尼政府没有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但是国际社会肯定会知道澳大利亚政府的不道德做法。”

如所周知,外交部长普里安莎莉(Retno Lestari Priansari Marsudi)不久前接到报告,运载孟加拉、斯里兰卡和缅甸难民船只的船长和水手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贿赂,再把难民运回到印尼。

普里安莎莉上周六也曾传见澳大利亚驻印尼大使保尔(Paul Grigson),要他解释上述问题。当时保尔大使哑口无言,只是说将把有关的问题传达给坎贝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