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岛日报》11月28日报道:央行发布管理委员会成员对泰国和马来西亚双边贸易结算的条例。这项条例是有关通过银行使用当地货币结算双边贸易交易的实施。
27日,央行公关部执行主任阿库斯曼(Agusman)解释,这些条款规定了印尼-泰国以及印尼-马来西亚使用当地货币的机制。他说:“此举措是为提高印尼,泰国和马来西亚之间的双边贸易、减少对某些货币的依赖,从而支持汇率的稳定。”
阿库斯曼表示,央行委任的任命交叉货币交易商银行以及伙伴国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金融交易时,将获得例外和一些灵活性,即开户泰铢和马币、泰铢和马币对印尼比的报价以及泰铢和马币的贸易融资。此项规定将于2018年1月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