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印尼《商报》11月17日报道,地方代表理事会(DPD)主席乌斯曼·沙普达(Oesman Sapta Odang,OSO)不满普委会(KPU)的规定,禁止政党干部参加地方代表理事会议员选举,而向国家行政法庭(PTUN)提起诉讼,PTUN判决普委会规定不符合法律程序。
然而,国家宪法法庭(MK)对2017年第7号法律关于大选的规定进行司法复审后并于2018年7月判决政党干部不可以参加地方代表理事会议员选举,因为这项法规有违反我国1945年国家宪法。根据MK的判决,乌斯曼·沙普达就必须辞去地方代表理事会主席职位。宪法法院发言人法杰·拉克索诺(Fajar Laksono)表示,宪法法院的裁决已是最终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判决,各方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法院的裁决。但是,印尼最高法院(MA)最近却判决民心党(Hanura)中央理事会总主席乌斯曼·沙普达可以参加地方代表理事会议员选举。MA的判决立即引发一股轩然大坡,因为我国两最高法院既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
在进退为难的情况下,普委会主席阿里夫(Arief Budiman)邀请国内几位法律专家讨论有关宪法法院与最高法院不同判决的法律问题,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多数法律专家均敦促普委会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法院的裁决,因为宪法法律的裁决是具有法律依据和具有约束性,因此可以忽略MA和PTUN的裁决。看似这场法律危机不是马上就得以解决的问题。